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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具体包括:一是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开采和钨矿开采登记申 请。允许3类情形例外: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专项资金勘查项目;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申请设立的稀土矿 勘查项目;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采储平衡”要求、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情况下,申请新设钨矿采矿权和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申请新的稀土 矿采矿权。二是严格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三是严格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延续管理。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延续时,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四 是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应将稀土矿、钨矿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不得扩大矿 区范围、扩大生产能力。五是属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的,按低风险类矿产有关规定管理。六是完善稀土矿钨矿探矿权保留政策。稀土矿、钨矿探矿权因受政策限制不 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七是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稀土矿回收管理。

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以来,稀土矿、钨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此次发出通知的目的,一是保持政策连续性,二是规范矿业权审批,三是加强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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