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稀 土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稀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CHINESE SOCIETY OF RARE EARTHS(缩写为CSRE)。
第二条 本会是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稀土科技工作者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稀土行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稀土行业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到稀土行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与稀土科学技术相关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生产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
(二)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
(四)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学会刊物、科技书刊、科普读物、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完善并充分发挥学会网站功能,及时有效传播科技信息;
(六)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决策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和广大稀土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区域规划和有关法规的制定,开展科学论证,提出稀土科技与产业政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或承担组织科技项目攻关、研究和评估与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和中介服务;
(七)培养和举荐稀土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反映本会会员和稀土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本会会员和稀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积极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建设,完成中国科协等上级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参加并支持学会活动,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骨干;2、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者;3、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稀土行业管理工作者;
(二)学生会员:在读研究生和大学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转为普通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四)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二名(含)以上的普通会员或学会分支机构或所在单位介绍;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学术年会、国际会议召开的内容与方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人次委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
(三)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列席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较大影响;
(四)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富于团队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图形如下: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