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总量控制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满足生产需要,部决定下 ...
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总量控制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满足生产需要,部决定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国第一批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以2012年下达指标的50%确定。其中: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3500吨,其中主采指标34700吨,综合利用指标8800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7680吨;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6900吨,其中离子型稀土矿指标89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37950吨。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研究确定,于2013年第二季度下达;钨、锑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7号)规定执行。 二、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第一批指标,结合本辖区矿山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分解下达给矿山企业,并进行公示公告后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2012年度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并于2013年1月底前将核查情况报部。 201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