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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税委会[2015]3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5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出口关税调整表.rar
文件类型: .rar P020150423337772651043.rar (85.92 KB)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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