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服务企业生产,2022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现将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全国第一批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8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149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9310吨。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3000吨,其中主采指标46890吨,综合利用指标16110吨。分省(自治区)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在本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分解下达。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应集中下达给稀土集团下属矿山企业。
三、在分解下达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后,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
附件:1.2022年度省(自治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2.2022年度省(自治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自然资源部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