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精神和《中国稀土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中国稀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团体会员。
凡与稀土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法人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行业性群众团体。
会员种类 | 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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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单位 | 团体会员单位系指以单位、机构、团体的名义申请加入并经学会批准,成为学会的成员。凡与稀土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学会章程,愿意支持并参与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单位。 |
理事单位 | 理事单位为团体会员单位的高级类别。理事单位应为稀土化工或相关领域在学界或业界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 且具有良好的稀土化工形象和社会声誉。 |
团体会员单位 | 理事单位 | 常务理事单位 | 副理事长以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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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年 | 0.6万元/年 | 2万元/年 | 6万元/年 |